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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水稻专利真的转让给美国了么?袁老41年前专利往事

2021-09-17| 发布者: 维新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谨以此文纪念袁隆平院士。最近关于袁隆平院士的报道很多,其中被反复提到的一个故事是:1980年,杂交水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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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以此文纪念袁隆平院士。

  最近关于袁隆平院士的报道很多,其中被反复提到的一个故事是:

  1980年,杂交水稻作为中国出口的第一项农业专利技术转让给美国,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现在在网络上出现了两种相反的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杂交水稻没有申请专利,也无法申请专利,1980年只是技术转移并没有专利转让;

  另一种说法是,专利技术的转让存在,而且美国企业至今还在向袁老交专利费。

  截图来自年代不祥的袁老采访视频

  对于前一种说法很好理解,因为在1980年我国尚未建立专利制度,所以报道中这个被转移的“专利”从何而来?

  另外,杂交水稻作为植物新品种,也不应该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后一种说法,它只是一种说法,因为谁也没有指出具体是哪件专利。

  而就算是有专利,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它又怎么能收取40年专利费呢?

  所以问题来了,

  41年前真的有中国杂交水稻的专利么?

  它真的有转让给美国么?

  1.最早的报道

  关于杂交水稻专利转让给美国的报道,最早见于1980年5月12日的《人民日报》。

  原版报道没有找到,但找到了《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年鉴》上记录的原文,题目是《美国购买中国杂交水稻技术专利》。

  可见在当时的国人眼中,这应该是我国第一次出口农业技术。

  并且报道中明确提到了,双方就购买杂交水稻技术的专利进行了谈判;并且合同中包含美国公司向中方“支付开始费和提成费,作为购买此项技术专利的费用”的内容。

  所以,按照《人民日报》的说法,当年美国公司确实是买了专利技术的。

  2.杂交水稻的早期专利确实存在

  如前所述,当时我国的专利制度尚未建立,专利法也还在起草中,所以当时肯定是没有中国专利的。

  而杂交水稻技术如果要向美国推广,那么应该用专利保护美国的市场,所以专利应该在美国找。

  于是,一件1980年6月申请,1981年12月授权的美国专利US4305225A,浮出水面。

  这件专利的名称就是“杂交水稻”,保护的是生产杂交水稻种子的方法,“包括种植行间散布的父本种子和行间散布的母本种子,同步抽穗和授粉”(翻译自专利摘要)。它可能只是杂交水稻大技术体系下的一部分技术。

  更重要的是,专利的申请人是中国种子公司,与《人民日报》的报道技术转让方相匹配;而发明人就是Long-PingYuan,应是袁隆平院士无疑。

  可以说,这件专利疑似就是被遗忘在历史中的,美国1980年购买袁老的杂交水稻技术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件专利是在《人民日报》报道后才去美国申请,又过了一年才公开授权。

  不同于现下施行的“专利先申请制”(谁先申请谁得专利),当时的美国专利申请应该还是“先发明制”,即技术是谁先发明,谁就可以优先获得专利权。

  虽然我国杂交水稻技术在1976年就向全国推广,但是按照美国的“先发明制”,理论上杂交水稻的有关方法专利确实可以在之后继续在美国申请专利。

  不过,按照当时国内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再考虑到当时专利信息的公开、获取水平,大概国内很少有人会了解到这件美国专利的存在。

  但不得不提的是,早在1978年8月,小平同志就曾在一封有关一项科研成果的人民来信上批示:

  “如果成果可靠,应迅速推广,并在国际上取得专利权”。

  可见,杂交水稻技术从申请美国专利,到向国外推广,都十分符合小平同志的批示精神。

  3.杂交水稻技术转让的经过

  1988年,全国种子总站的李梅森老先生在《种子世界》上发表文章,披露了我国杂交水稻技术向国外转让的诸多细节。

  而从其他报道上看,李梅森老先生曾和袁隆平院士一起参加1985年的“杂交水稻技术转让年会”;

  而且李梅森老先生后来还供职于原农业部农业司种子处,所以应该属于1980年那次技术转让的知情人士,其披露的信息可信度极高。

  文章披露,1980年3月中美双方达成杂交水稻技术转让的意向性协议;

  随后,中国种子公司和西方石油公司、园环公司草签了《杂交水稻综合技术转让合同》。

  同年3月31日,原国务院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合同签订。

  到了5月,袁隆平院士及陈一吾、杜填于两位老先生一起,携带杂交稻种赴美国加州大学艾尔逊特农业试验站进行技术指导。

  1981年3月,中美双方在园环公司总部正式签订合同,中国杂交水稻技术这才算是正式转让给美国公司。

  这时专利US4305225A已经申请尚未授权。

  4.杂交水稻技术向美方转让了两次

  李梅森老先生的文章还披露,1981年6月,中国种子公司又和美国卡提尔公司签订了第二份《杂交水稻综合技术转让合同》。

  所以说,我国杂交水稻技术实际上向美方转让了两次。

  虽然两次技术转让的对象都是美国公司,但是两家公司被授权的试验、生产、销售的区域不同。

  园环公司被授权的地区有包括美国本土、墨西哥、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等9个国家;而卡提尔公司的被授权的地区包括菲律宾、泰国、印尼、阿根廷、澳大利亚等5个国家。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中国种子公司实际上不仅在美国申请了杂交水稻的专利,在上述提到的被授权的国家,比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也都申请了多件杂交水稻相关的专利。

  当时能在国外布局杂交水稻专利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因为当时我国专利人才短缺,国内懂专利的人基本都在参与编写第一部专利法。

  如果是这样,本文提到的这些杂交水稻专利,或许都能算是当时的“国家队”专利,背后一定不乏我国第一批专利大师们的参与。

  5.中方收取入门费和按销售额5%的提成费

  这一数据同样出自李梅森老先生的文章中。

  这也是为什么当时令国人振奋的原因,我们大概也是第一次通过农业技术转让向美国公司收钱,或者说挣外汇。

  毕竟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仍然贫弱。

  1986年时曾有人摘抄袁隆平院士和李梅森老先生在1985年“杂交水稻技术转让年会”上的报告,里面还有这样一句话:

  杂交稻种子投放国际市场,为国家创收外汇的日子已为期不远了。

  此外,李梅森老先生的文章中还明确记载了,中美这次杂交水稻技术转移的合同的期限是20年。

  如今41年过去了,专利早已失效,继续收专利费肯定是不能够了;如果美方确实还在支付有关费用,那肯定与1980年的那件美国专利已经无关了。

  6.技术转移的成果

  根据后续的报道,此次美方在那次杂交水稻的技术转移中成果显著。

  在签订协议后的几年间,我国杂交水稻在美国5个州22个试验点的试种结果优异,比当地推广品种增产37-50%。

  而根据袁隆平院士和李梅森老先生在1985年“杂交水稻技术转让年会”上的报道,我国向美方提供的多个新组合,其产量已分别超过了美国推广品种的60-100%,品质也达到了美国市场要求,并适合机械化制种。

  此后,除了机械化制种等技术之外,在中国科学家的帮助下,美方还相继解决了杂种优势组群利用和米质等问题,使得杂交水稻在美国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并于2000年推出第一个商业化品种。

  这大概就是中美41年前那场杂交水稻技术转让的成果。

  而这41年间同样是中国杂交水稻走向世界的41年,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故事了。

  截止到2020年,中国杂交水稻已在全球40多个国家试验示范,其中有10多个国家开展商业化种植,种植总面积超过520万公顷。

  这就是我国为解决世界的粮食安全做出了卓越贡献。

  可以说,杂交水稻为民解决粮食问题,为国积累外汇储备,是谓为国为民。

  袁老真乃国士无双。

  专利数据来自inopat数据库

  参考文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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