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新网 网站首页 资讯列表 资讯内容

“金喜猴”被判商标侵权 二审赔偿“金丝猴”仍是3万元

2021-06-09| 发布者: 维新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股市瞬息万变,投资难以决策?来#A股参谋部#超话聊一聊,[点击进入超话]原标题:“金喜猴”被判商标侵权,二...
直播盒子 http://www.kakanet11.com/zbhz/8.html

股市瞬息万变,投资难以决策?来#A股参谋部#超话聊一聊,[点击进入超话]

原标题:“金喜猴”被判商标侵权,二审赔偿“金丝猴”仍是3万元

新京报讯(记者 刘欢)6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APP获悉,奶糖品牌“金丝猴”诉“金喜猴”商标侵权案近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即“金喜猴”方面构成商标侵权,但赔偿上海金丝猴公司仍然是3万元。

据判决书,因“金喜猴”奶糖使用了与知名奶糖品牌“金丝猴”近似的商标、包装,2019年,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将“金喜猴”生产方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福园”)等告上法庭。

202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喜猴”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与金丝猴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山东汇福园停止在其奶糖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的“金丝猴”商标近似的“金喜猴”标识;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金丝猴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低,并于2021年3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根据一审法院和已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丝猴公司实际损失或山东汇福园的实际获利,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并无明显不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按照天眼查方式致电金丝猴公司,截至发稿未取得联系。

举报/反馈

新京报讯(记者 刘欢)6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APP获悉,奶糖品牌“金丝猴”诉“金喜猴”商标侵权案近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即“金喜猴”方面构成商标侵权,但赔偿上海金丝猴公司仍然是3万元。

据判决书,因“金喜猴”奶糖使用了与知名奶糖品牌“金丝猴”近似的商标、包装,2019年,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将“金喜猴”生产方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福园”)等告上法庭。

202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喜猴”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与金丝猴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山东汇福园停止在其奶糖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的“金丝猴”商标近似的“金喜猴”标识;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金丝猴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低,并于2021年3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根据一审法院和已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丝猴公司实际损失或山东汇福园的实际获利,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并无明显不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按照天眼查方式致电金丝猴公司,截至发稿未取得联系。

新京报记者 刘欢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杨许丽

举报/反馈

责任编辑:邓健



分享至:
| 收藏
收藏 分享 邀请

最新评论(0)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维新网  

GMT+8, 2019-1-6 20:25 , Processed in 0.100947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维新网 X1.0

© 2015-2020 维新网 版权所有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