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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1400公斤长江鱼,6人获刑

2021-06-08| 发布者: 维新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禁渔期内,六人非法捕捞刀鱼、凤尾鱼等1400多公斤,造成生态环境损失达81万余元。6月8日,第13个“世界海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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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六人非法捕捞刀鱼、凤尾鱼等1400多公斤,造成生态环境损失达81万余元。

6月8日,第13个“世界海洋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检察三分院获悉,这是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禁渔期内捕捞刀鱼,6人获刑

刀鱼被称为“长江第一鲜”,因捕捞过度正面临着严重的种群危机。由于长江水环境污染加剧以及人们滥捕滥捞,除长江刀鱼外,长江凤尾鱼等数量也急剧下降。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此前,农业农村部和上海市政府均已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

2020年5月4日至10日,蒋某成、周某华组织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驾驶船只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保护区内的崇明南门港水域里,设置数顶深水张网进行捕捞,起获长江刀鱼、凤尾鱼等1400多公斤。后根据事先约定,蒋某成、周某华进行统一收购、销售,并雇佣夏某军负责运输搬运渔获物协助销售。

5月10日,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在设置深水张网非法捕捞时,被接报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

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渔获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造成生态环境损失81万余元,6人当庭道歉

刑事判决生效后,2021年2月7日,该案移送上海检察三分院。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蒋某成等六人明知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10年禁渔,仍使用深水张网等禁用渔具在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其共同实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司法鉴定,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达81万余元。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1万余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具评估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邀请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

司法鉴定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达良俊表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非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额;第二部分为对受损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第三部分为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额。

专家辅助人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教授张饮江指出,鱼类种群的变化,会沿着食物链自上而下地传递,随后对浮游植物生产力也会造成较大影响,最终可能导致系统整体的崩溃。因此,渔业资源的损害可能会引起河流生态系统崩溃性的后果。

最后陈述阶段,检察官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普法教育。六被告听后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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